关于加强国家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工作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: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04]62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精神,加强国家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 的监督管理等工作,确保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健康、有序地发展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认真贯彻落实《通知》精神,明确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审批认定部门。根据《通知》精神,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认定制度以非行政许可形式予以保留,实施执行机关由现行的农业部、教育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放到省级以下农业、教育和质量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。为保证国家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健康有序发展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《通知》精神,明确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审批认定工作应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。
二、扎扎实实地开展定点生产企业审批认定和管理工作。对学生奶定点企业审批认定工作,采取“谁审批,谁负责,谁监管”的原则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按照《国家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暂行管理办法》和《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要求,制定本区域内的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管理制度和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认定办法,开展“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”审批认定工作。“中国学生奶定点生产企业”使用国家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办公室统一编号的证书和监制的标牌,并根据农业部《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》和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的补充通知》(农办垦[2001]6号)有关要求,使用全国统一的“中国学生饮用奶”标志。
三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,规范市场秩序。进一步抓紧落实“学生奶奶源升级计划”,做好优质原料奶基地建设工作,加强生鲜原料奶监督管理,从源头保证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。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要建立充足、稳定和管理良好的奶源基地,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、快速的市场反应机制和危机管理机制,落实学生饮用奶质量承诺。学生饮用奶直接由定点生产企业配送到学校,不准进入普通市场。实施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的学校应按照《国家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暂行管理办法》和《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管理的意见》,在 “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”中进行招标,自主选定供奶企业,并签订供货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四、认真做好原有48家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复审工作。国家“学生奶饮用计划”办公室于2001年5月审批认定的7家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和2002年5月审批认定的41家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复审工作,根据《通知》精神,由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负责,国家“学生饮用奶计划”办公室协调配合有关工作。
二○○五年六月七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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